业务资讯
深化信用治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解读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信用评价实践基础上,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整合了2014年以来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规定,正式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实现了制度性突破与系统性升级,标志着我国税费信用管理迈入科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办法》最显著的突破在于推动“税费协同治理”。首次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打破了原有税费分项管理的制度壁垒。通过六章36条的系统设计,全面覆盖信用信息采集、动态评价、结果发布与应用、信用修复与调整等全流程管理环节,构建起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管理闭环。在适用范围上,《办法》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企业纳税人自动纳入管理,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等可自愿申请。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五大原则,依托全国统一信息系统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征纳双方负担。
在评价规则方面,《办法》建立了科学量化与精准分级的评价体系。核心是坚持“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原则,严格以税务管理系统记录的客观信息作为评价基础。创新性地实施差异化起评分机制:对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主体从100分起评;仅缺失非经常性指标但经常性指标齐全的从93分起评;经常性指标不齐全的则从90分起评,这既体现了对信息完整主体的包容,也强化了数据质量要求。同时细化了分级管理标准,明确列出“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如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上一评价年度结果为D级等;更严格规定了11类“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偷逃税、走逃失联、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清晰划定了信用红线。评价结果应用上,严格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办法》最具创新性和人文关怀的是重构了信用修复机制并建立动态调整体系。在信用修复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轻微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100%修复原扣分分值,显著提升修复效率;对历史失信行为的修复比例上限由原先的80%提升至最高80%、60%、40%三档,鼓励尽早纠错;特别针对经营困难企业,首创渐次修复机制,允许根据补缴税费款比例分段修复欠税费扣分(如3日内补缴按比例×100%修复);新增“整体守信修复”通道,对连续6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的主体,以每月恢复1分方式修复历史扣分(最高11分),建立长期守信激励机制;针对D级主体,按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等要素分层设置3-12个月不等的修复等待期,大幅提升修复可行性。同时建立信用动态调整机制,税务机关可根据最新检查结果追溯调整历史年度信用等级,确保信用记录的实时性与准确性,如发现往期应判D级行为立即调整相应年度记录,但该调整不影响后续年度评价结果。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构建起“评价-应用-修复-调整”的信用治理闭环。其核心价值在于以科学化、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既强化了税收治理的刚性约束,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可预期的纠错成长通道。这不仅是对党中央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决策部署的深化落实,更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随着《办法》的全面施行,一个“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税收治理新生态正在加速形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的信用支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