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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疫情爆发导致的合同违约风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134

因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爆发,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法及时履行怎么办?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吗?应该如何避免合同损失?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作出如下建议,以正确处理疫情爆发导致的合同违约风险:

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属不可抗力事件,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北京时间131日凌晨将此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该病毒自爆发以来,以迅猛的速度传播至世界范围,该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新型冠状病毒已造成数万人的感染和数百人的死亡,阻断病毒传播、减少病毒对人类的威胁,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与自然的一场战役。因此,我们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非当事人意志所能克服和避免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法律上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条件。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1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可作为免责事由,在疫情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不发生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的原因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债务人共同构成,则应本着“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精神,债务人部分免责,部分担责。

2.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件,以减少损失?

2.1 必须是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履行

实践中,法院为坚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通常会从严认定“不可抗力”的条件,即: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这意味着,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此外,如果债务人因惧怕被传染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是属于其内心恐惧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同样不能免责。

2.2 须尽到相应的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通知对方新型冠状病毒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不是通报有关情况和理由)并提供证据,是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为减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的合同违约损失,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的命令、诊断证明、隔离证明等。

2.3 须尽到减少损失的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责任。因此,为降低责任,债务人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阶段应当竭尽一切所能,减少、降低损失的扩大。

3.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可否解除合同?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细分为三种类型: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一旦构成不可抗力,法院一般会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不会一概判决解除一切合同。总体说来,对于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法院通常判决变更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对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符合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将判决解除合同。因此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非发生了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就能解除合同。

声明:上述建议为本所律师对案件的一般性分析,仅供参考。因不同案件有其特殊处理情形,上述内容不应作为个案处理依据。为最大程序上维护合法权益,案件情况的具体分析与解决,敬请咨询律师。



(作者:公司与商事法律部,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