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企业因疫情导致订单延迟交货而面临索赔相关问题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173
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仍在全国肆虐,根据广东省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大量企业无法按期开工生产,再加上目前国内部分地区交通封锁,更加导致卖方延迟交货而使企业面临被索赔的法律风险。
在此背景下,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在检索案例、研究法律的基础上,就此次企业因疫情导致订单延迟交货而面临索赔时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供广大企业参考。
2003年“非典”疫情
2002年11月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在广东首发,并迅速形成流行态势席卷全国,2002年11月-2003年8月5日,29个国家报告临床诊断病例病例8422例,死亡916例。这种新型冠状病毒即为大家所熟知的“非典型肺炎”(SARS),简称“非典”。
2003年0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对防治“非典”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发布的通知中指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也即“不可抗力”相关条款。
何为“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既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也包括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和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因为本次疫情迟延交货怎么办
根据我们检索与研究的情况,若因疫情导致延迟交货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首先,参照上述2003最高院发布的通知及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定义,我们倾向于认为,此次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可抗力“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个特征,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规定,企业面临订单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最后,即使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存在争议,企业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涉外订单怎么办
若订单涉外且约定境外管辖,一般情况下依然能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免除延迟交货的责任。
“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是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大部分国际贸易国家及机构认可的免责事由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就有“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该条约目前已有包括中国、美国、日本、加拿大在内的84个国家核准或参加,因此若该项交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管辖,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免除责任。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国际条约也对“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进行了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境外管辖的交易活动在使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免责事由时,也应当履行好通知义务,并向对方提供证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受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事实性证明》的通知,专门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相比于与苍白的解释,也许有了这份国际商事证明书能让协商变得简便有效。
(作者:王禹谋,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