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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5年4月)
2025-09-10    浏览数:78

业务资讯

 

商业秘密法律前沿动态

 

一、立法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旧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完善。其一,明确盗窃”“电子侵入行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旧解释中被认定为盗窃,而《司法解释》将此种行为认定为电子侵入。其二,调整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主要变化包括:(1)将二年内再犯、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情形,纳入情节严重;(2)将旧解释中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倒闭的标准,升档归入情节特别严重;(3)将三年以上量刑标准的门槛,由损失或违法所得25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其三,调整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旧解释关于损失数额规定了3种计算方式:被侵权销量减少总数*权利人每件产品合理利润;销量减少总数无法确定的,侵权产品销量*权利人每件产品合理利润;权利人被侵权销量减少总数和每件产品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侵权产品销量*每件侵权产品合理利润。《司法解释》删掉了第种计算方法。

(二)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激励研发与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112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12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修订工作,起草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525日。

1998年施行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2条,没有分章节。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考虑到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禁止,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征求意见稿对原规章标题进行了调整,修改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2条,在体例上进行了优化,分总则、商业秘密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司法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侵害商业秘密案

20254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及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案例3为涉及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侵害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某游戏的运营方,并获得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使用和维权权利。该游戏自上线以来在全球游戏市场引起热烈反响。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营中,每隔一段时间进行版本更新,新增角色、场景、剧情、活动等内容,以保持游戏关注度和产品活力。这些内容会提前进行内测。为此,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招募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参加内测并签订了保密协议。陈某参与内测期间,未经允许对涉案游戏知某某7个游戏角色实机形象(即可供玩家操控的游戏角色形象)、技能效果、技能数据等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偷拍、偷录,并多次向第三人披露。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后,以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如进一步披露将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陈某辩称,上述游戏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

【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不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可能会对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故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依法作出裁定,责令陈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参与游戏测试过程中擅自摄录的游戏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游戏7个游戏角色中包括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信息特征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陈某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偷拍、传播这些商业秘密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质是商业秘密给经营者带来的竞争优势,即便游戏角色已经因为版本更新而公开,但陈某仍不得披露其所可能掌握的测试游戏画面。遂判决陈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游戏未公开的角色设计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对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结合网络游戏行业特点,对申请人及时提供法律救济。判决针对游戏角色泄密情形,不仅保护游戏角色内容本身,还保护通过游戏版本更新提升关注度的经营模式,以及由该经营模式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对提前剧透的行为给予有力规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涉及20余件技术秘密案件的裁判要旨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2024年审结的4213件案件中筛选157件案件,提炼190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该摘要中涉及20余件技术秘密案件的裁判要旨。

1.             技术秘密适格载体的认定:阶段性研发成果与项目最终成果在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上的辩证关系--(2023)最高法知民终593(三向堆车商业秘密侵权案)

2.             用于侵权比对的商业秘密应与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一致--(2022)最高法知民终670(“客户管理系统商业秘密侵权案)

3.             算法技术秘密的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2022)最高法知民终1574(“无损检测设备计算机源程序技术秘密侵权案)

4.             反向工程与技术信息秘密性判断的关系--(2023)最高法知民终1566(“条码秤打印机技术秘密侵权案)

5.             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2022)最高法知民终2775(“水性金属防腐乳液、涂料技术秘密侵权案)

6.             技术秘密秘密性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区别--(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全地形车技术秘密侵权案)

7.             不能基于不同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而否定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 (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天然蛋白酶3”技术秘密侵权案)

8.             产品上市不当然导致产品图纸技术信息公开--(2024)最高法知民终817(“电容充电模块电源技术秘密侵权案)

9.             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1(涂料调整剂商业秘密侵权案)

10.       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整体判断和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

11.       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12.       合同保密条款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免证效力及举证责任的转移-- (2022)最高法知民终1981(“可调节式溜冰鞋技术秘密侵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13.       侵害技术秘密无须以理解掌握技术秘密内容为前提--(2022)最高法知民终1468(“烟囱折弯机商业秘密侵权案)

14.       新任职单位是否侵害离职人员原单位技术秘密的证明责任--(2022)最高法知民终1843(“多通道控制阀技术秘密侵权及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15.       可合法接触技术秘密的主体不正当获取技术秘密的认定--(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龙之世界游戏软件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

16.       对被诉类似侵权项目所用技术信息的举证责任--(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9(“氨法脱硫设备技术秘密侵权案)

17.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跳槽人员撬单行为的认定--(2023)最高法知民终1251(“废盐蒸发结晶设备技术秘密侵权案)

18.       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的赔偿计算--(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杂交玉米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

19.       一审法庭补充辩论阶段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121.应子审查--(2024)最高法知民终557(“硅烷偶联剂生产工艺商业秘密侵权案)

20.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维权合理开支的认定--(2023)最高法知民终2894(“石材复合胶技术秘密侵权案)

21.       技术秘密侵权通常不适用消除影响民事责任--(2022)最高法知民终1232(“三聚甲醛工艺技术秘密侵权案)

三、指引动态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与维权指引》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深圳中院组织编写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与维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总结在司法审判中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将案件中发现的企业泄密情况还原到企业实际管理的各种场景,避免只通过诉讼来亡羊补牢,旨在帮助企业将商业秘密保护融入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提升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指引》详细梳理了商业秘密典型案例,经过对人员流动、技术合作、跨境经营等高频风险场景的实证研究,创新构建了“822分类体系,将传统粗放式泄密场景划分细化为人员泄密、信息发布、存储泄密、对外合作、涉外泄密、研发测试、区域泄密等22种泄密场景,覆盖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全流程,贯穿人员招聘、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全周期。

《指引》创新性突破了传统普法手册与企业实务脱节的痛点,以稳健经营、风险防控为核心理念,系统整合组织架构、人员管理、载体管理、区域防控四大治理维度,构建起覆盖企业全流程的商业秘密治理体系。

《指引》立足企业维权痛点,创新构建行政查处+民事追偿+刑事追责三合一保护体系,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指引》精准提炼行政处罚流程图、证据准备表格、维权途径优势比对图等实务工具,通过标准化流程图解与清单式指引,将复杂的法律程序转化为易读易懂的可操作性规范,成为企业随查随用的维权工具书,助力企业快速锁定最优策略,让法律武器真正成为护航创新的实战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