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同舟共济 共克时艰 > 战疫有法

新冠疫情期税收优惠30问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532

新冠疫情期间,国家密集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包含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针对上述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相关答疑,笔者梳理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问:纳税人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2、问: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留存备查资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留存什么资料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也属于优惠政策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参照46号公告的规定,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3、问:纳税人是一家防护服生产企业,已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了应对疫情新购置了生产设备,该企业可以适用这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这次出台的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4、问:纳税信用C级的企业可以享受这次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纳税信用C级的企业已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问:某纳税人2月份运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并且已经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怎么处理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2月份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2月份当月作废,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6、问:纳税人是一家航运企业,近期安排货船将医用手套、防护服等医疗防控物资和一批粮食运至武汉周边。请问,该纳税人对此取得的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如果纳税人运送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则相应取得的水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四、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问:纳税人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其客户有餐馆、婚庆公司、酒店和旅行社,疫情期间该纳税人的客户都能享受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的客户比如餐馆、婚庆公司、酒店和旅行社等相应提供的餐饮服务、婚庆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均可对照上述生活服务范围,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

8、问:新成立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上述政策对纳税人的成立时间不设任何限制,因此,包括新成立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在8号公告执行期限内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9、问:纳税人是一家小型照相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新闻里说国家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了,那纳税人的摄影扩印服务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纳税人12月份收入还没开增值税发票,请问一季度应该怎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10、问:纳税人是一家长途汽车公司。为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纳税人被市政府包车,直接到农村接农民工返岗复工。请问,纳税人取得的长途客运收入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因此,该纳税人运送农民工返岗复工取得的长途客运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1、问:纳税人是一家快递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月销售额一直不足10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最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家的网购量大增,纳税人1-2月份销售额都已经超过30万元了,纳税人现在是不能享受免税了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该纳税人1-2月份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无论其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均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2、问:纳税人是一家连锁美发店,疫情发生以后,社区组织该纳税人经过严格消毒、测量体温后,在户外指定地点以优惠价格为社区居民理发。请问该纳税人的理发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美容美发所属的居民日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该纳税人向社区居民提供理发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3、问:请问分拣服务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因此,该纳税人提供的上述分拣服务,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4、问:纳税人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纳税人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红冲,应如何申报?

答:若该纳税人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需要提醒的是,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五、关于通过公益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或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无偿捐赠的税收优惠。

15、问:相较于现行政策,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有什么特点?

答:在此之前,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国务院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例如通过中华慈善总会等机构进行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相比之下,此次出台的政策有了两个方面的突破。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6、问: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就疫情开展的捐赠十分踊跃,请问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答:这次出台的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7、问:个人为了疫情的捐赠能税前扣除么?怎么扣?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扣除时,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一)通过公益组织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现金和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其中对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18、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在留存资料上应注意什么?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19、问:纳税人购买了一批医用酒精、消毒液等医用物资,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无偿捐赠,用于防治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中华慈善总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该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0、问:纳税人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了一批75度酒精,准备捐给县政府用于消毒防疫,请问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自201412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该纳税人生产的酒精无论是无偿捐赠还是对外销售都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该纳税人向县政府捐赠酒精用于消毒防疫,可以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优惠政策。

21、问:纳税人从境外进口一批口罩、防护服医用物资,为抗击疫情,纳税人将上述物资捐赠给了疫情严重的几个省民政厅,上述物资在进口时已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后续是否可以申请退税?退税申请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你单位在202011日至2020331日期间进口的物资可以申请办理退税。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你单位应在20209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二)直接向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及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22、问:如果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应保存什么资料?

答: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23、问:纳税人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医用吸氧设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捐赠医用设备,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4、问:关于个人捐赠扣除问题。个人直接捐给医院的口罩可以税前扣除么?如果可以扣除,该怎么办?

答:根据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5、问:某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一再推迟了开门日期,请问该企业算不算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呢?

答: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26、问:《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具体有什么内容?

答: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7、问:纳税人是一家运输企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需要注意什么?

答: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七、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8、问: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只能是以政府财政资金支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享受免税吗?

答: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其中: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取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9、问:这次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补助征税么?

答: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30、问:省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征税吗?

答:这次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梁火律师团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