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救济程序
2022-04-18 浏览数:16,049
项 目 |
内 容 |
业务名称 |
救济程序 |
办事依据 |
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
申请人 |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 |
办理条件 |
对本会的决定不服的执业机构、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 |
材料目录 |
1、执业机构加盖印章的书面申辩意见; 2、相关及证据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带本材料目录所提及的材料在指定受理时间提交至市律协。 |
办理期限 |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十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
表格下载 |
http://www.gzlawyer.org/“办事指南”--“实习”栏目 |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
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申执组) 联系电话:020-83556042 电子邮箱:3592448146@qq.com |
受理时间 |
逢工作日的周一、周三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805室 |
备注 |
执业机构、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对本会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或广东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