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荣获二〇一四年度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论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中的律师费用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文立
前言
律师所代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纠纷案。在该类纠纷案中的权利人的诉求,除了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外,最主要的是要求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故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则为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也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律师费用则作为人民法院计算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
一、在较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往往将律师费的数额作为计算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
1、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主要诉求是要求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的诉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等;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的诉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要求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等;在侵犯著作权权纠纷案中的诉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由于权利人考虑其因被侵权已受到了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已获得了利益及弥补其维权成本等因素,往往将要求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作为最主要的诉求,甚至作为最终的诉讼目的。他们的主要理由是“用赔偿来制止侵权”。
2、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往往难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 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针对上述“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该商品单位利润”、“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及“许可使用费”等证据,往往难以举证。因此,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难以确定。
3、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律师费用则往往作为人民法院计算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同时,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其中对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和商标权纠纷案的律师费用等合理开支,可分别考虑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和三百万元以下的幅度内确定,以此作为计算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
二、计算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范围内的律师费用的种类。
1、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律师代理权利人维权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此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律师其中代理权利人维权的内容就有如下几种: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及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等。
2、以律师代理权利人维权的主要内容为基础确定律师费用数额。
在律师代理权利人维权的上述内容中,其中:代理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等内容为律师的“诉讼代理”,代理权利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及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等内容为律师的“非诉讼代理”。 并且,特别是“非诉讼代理”,应对上述律师代理权利人维权的内容,分别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分别授权;这样,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就会更多的将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中。“诉讼代理”的律师费用,可参照代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非诉讼代理”的律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范围内确定律师费用。
1、在确定律师费用时,应着重考虑代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特殊性。
在确定律师费用时,除考虑代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的整体特殊性外,还应着重考虑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非诉讼代理”的特殊性:耗费的工作时间较长,法律事务的难度程度高,往往需要多名律师相互配合,律师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较大,律师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办理案件所需的成本支出较多。在确定“诉讼代理”的律师费用时,应按照代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的上限计算;在确定“非诉讼代理”的律师费用时,要充分考虑该类案件的上述特殊性、停止侵权行为的力度和时间要求等诸多因素。
2、计算在赔偿数额当中的律师费用,应当是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
律师费用作为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算在赔偿数额当中,应当是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譬如,“风险代理收费”中的约定支付费用),人民法院不应将其作为开支计算在赔偿数额当中。因此,律师在代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不宜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在该类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弊端主要有: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将律师费用作为开支计算在赔偿数额当中,直接影响了赔偿的数额;大量减少办理案件所需的成本支出,严重影响办案质量,最终造成未能及时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得到保护。笔者发现,在一些普通的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由于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采取了较高的先收取律师费的方式,即使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权利人也获得了较高的经济赔偿,同时使侵权人付出了较大的侵权代价,从而有效的制止了侵权行为,因此最大的体现了律师的价值。
结束语
根据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较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往往将律师费的数额作为计算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并且在其中一些案件中,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决给予权利人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或者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代理律师,以作为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理由,以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为证据,通过提出经济赔偿等诉求,可使权利人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从而有效的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