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市局律管处《关于做好律师办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案件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1 浏览数:5,871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涉疫情案件代理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报备,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案件范围
(一)涉疫情刑事案件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
2.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随意殴打医务人员、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暴力伤医犯罪案件。
3.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等制假售假犯罪案件。
4.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的哄抬物价犯罪案件。
5.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诈骗、聚众哄抢犯罪案件。
6.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散布等造谣、传谣犯罪案件。
7.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等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案件。
8.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等破坏交通设施犯罪案件。
9.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
(二)涉疫情民事案件
1.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涉疫情案件。
2.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涉疫情案件。
(三)涉疫情行政案件
起诉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报备要求
(一)报备时限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受理上述案件后5日内分别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区司法局提交报备材料,全部材料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骑缝章。
(二)报备材料
备案表应填写完整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同时提交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收费凭证复印件。
联系人:刘磊 83100145(律管处)、 牛敬之83516832(市律协)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9号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律管处);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9楼纪律部(市律协)。
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