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出境旅游受限能否视为不可抗力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815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在春节假期出境旅游。但是,今年的新型肺炎疫情肆虐,部分国内城市机场关闭,也有部分国家暂时禁止中国公民入境。对于在旅行社报名参加出境旅游的消费者而言,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如期进行旅游活动的,应如何处理?本次新型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为帮助广大消费者解答疑惑,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经检索案例、研究法律后,将本次新型肺炎是否可以视为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以及后续该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解读,供广大消费者参考:
当年的中东呼吸综合征
2012年,一种由冠状病毒引起呼吸道的疾病在沙特阿拉伯首次被人们发现,并在中东地区迅速传播。该疾病就是中东呼吸综合征。中东呼吸综合征在2015年传入韩国,并在三周内快速蔓延。当时由于韩国政府防控不力,导致大量公共活动被取消,旅游业也因此遭遇重创。
疫情在韩国爆发后,国内许多赴韩旅游的旅行团被迫取消,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的争议——即因为疫情爆发导致不能如期进行旅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属于不可抗力,能否退款?
经过检索案例,我们发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有一个相关案例。在该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参加了一个赴韩国的旅游项目,但当时由于疫情爆发,旅行社自行决定取消韩国部分的行程。原告王某则认为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构成违约,并认为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后经法院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结合客观情况,应当认定韩国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
那么,什么叫不可抗力呢?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出境旅游这一领域中,不可抗力有着更为具体的定义。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有着行业规范作用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结合本次新型肺炎疫情,截止至1月29日,我国内陆所有省级行政区全部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本次新型肺炎属于上述所称的不可抗力。
能否退款?
如果新型肺炎属于旅游活动中的不可抗力,那么因本次疫情导致不能顺利完成旅游,相关旅游费用能否退还呢?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由此可见,如果因本次新型肺炎,导致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行社可以与消费者协商更改内容,消费者不同意的,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解除后,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小结
经过分析上述法律规定与案例(检索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2018年马尔代夫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同样被认为构成不可抗力的案例),我们倾向于认为因本次新型肺炎,导致出境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在这一前提下,旅行社与消费者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在扣除了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应当将余款返还消费者。
(作者:周意洋,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