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同舟共济 共克时艰 > 战疫有法

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法律问题的处理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107

为应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国务院及各地政府采取了各类行政措施,包括对疫情严重地区封城、延长春节假期、推迟企业复工等等,这些措施已对全国范围内多个地区的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影响,并给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带来损失。建筑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应对此次“新冠”疫情,本文从合同履行层面就当前疫情形势下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建筑行业内各企业的疑问和困惑。

一、应对此次疫情,企业应当采取的几项基本措施?

积极了解情况

积极关注政府应对疫情采取防控措施情况;

向分包商、材料商、劳务人员等询问受到疫情影响的情况。

主动收集证据

收集疫情发生、疫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和因疫情爆发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

及时发送通知

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应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向另一方和监理人发出不可抗力通知(虽然此次疫情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但如果一方在疫情期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将有助于裁判机关认定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说明疫情及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受阻碍的情况。

如需要索赔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考虑到疫情的持续性,受影响的一方每隔一段时间提交中间报告,说明疫情及疫情造成合同受阻碍的情况。疫情造成施工影响结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另一方提交最终报告和有关资料。

积极进行协商

受疫情影响期间,发承包方应对疫情产生的各项问题主动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并及早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避免扩大损失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

二、“新冠”疫情造成工程增加费用和延误工期等问题,采用何种处理方式?

答:1、如果原合同有约定的,则按原合同约定处理。

2、因疫情产生原合同没有约定的问题,发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对价格上调、工期延长、费用损失等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承包人受疫情影响需要变更工程的,对需要变更的工程可以及早发出合理化建议说明,由发包人批准后对工程进行变更。

3、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约定的问题,如“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按不可抗力处理发承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详见本文第三、第四点)。如“新冠”疫情构成情势变更的,则按照情势变更处理发承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详见本文第五点)。既不符合不可抗力,又不符合情势变更,则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大部分情况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每个案件情况综合考虑。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疫情对施工带来影响的客观情况的确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但施工企业是否能够“克服”疫情给施工带来的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讨论。

参考过往非典时期的司法案例,大部分情况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已被废止,但仍具有参考意义)的相关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可见,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应该结合行政措施以及对合同的影响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发承包双方之间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约定的不同,也有可能造成不可抗力认定的不同,如合同条款已明确将“瘟疫”、“传染病”等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则一般均会将“新冠”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四、疫情如被认定不可抗力,则其不利后果由哪一方承担?

答:如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未约定的,可参照GF-2017-0201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条的约定处理,具体如下:

1、工期延误。因疫情给施工带来影响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负责承担,承包人的工期予以顺延。

2、财产损失。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的财产损失。

4)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人员伤亡损失。

1)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的人员伤亡。

2)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的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但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正常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也应当发放生活费。因此,本次疫情按相关标准产生的工资和生活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5、赶工费用。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注意及时办理签证。

6、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具体的人数、工作天数,以及待遇标准,承包方要及时要求发包方进行书面确认。

五、疫情如被认定情势变更,则其不利后果由哪一方承担?

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情况确定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次疫情如不构成不可抗力,关键看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出现“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如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况,法院一般按公平原则确定各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六、应对疫情产生的疫情防护费用,由谁承担?

答:疫情防护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

疫情防护费是指疫情影响期间,为保障工程顺利施工,作为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和保障服务措施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其属于工程费用中的措施项目费。该费用的产生本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因此对该费用的产生,可以使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进行处理,因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不可抗力下,该费用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承担,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承担方式,应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合理分担。

七、受疫情影响的一方需要索赔的,要在什么时候提出?

答:1、如合同有约定的,则受疫情影响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

2、如没有合同约定的,可参照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9.1条、第19.3条的约定处理,具体如下:

(一)承包人的索赔

索赔期限

疫情发生后28

发出意向通知书28天内

持续影响期间

疫情事件影响结束后28

通知文书名称

索赔意向通知书

索赔报告

延续索赔通知

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内容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二)发包人的索赔

索赔期限

疫情发生后28

发出意向通知书28天内

通知文书名称

索赔意向通知书

索赔报告

说明内容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索赔理由以及赔付金额(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八、受疫情影响,合同难以履行的,企业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答:企业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一定得到支持。

1、如合同有关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解除的约定,则按相关约定处理;

2、如合同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解除的约定,由法院综合考虑疫情持续的期间、地域、对所涉及行业影响的不同程度等因素,判断疫情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认定疫情对施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如符合不可抗力,只有当疫情达到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障碍的程度,才可被视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支持解除合同。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4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如符合情势变更,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裁判是否解除合同。

九、受疫情影响,企业应主动收集的证据主要有哪些

证明疫情发生、疫情对施工造成影响的证据

认定本次疫情性质的官方文件、新闻(如卫健委将本次疫情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各地区发布的疫情通报;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疫情采取的各类管制措施文件(如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期限、交通管制)

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证据

施工组织计划、发包人/监理人签发的停工证明、复工/开工通知、关于工期的往来函件、施工日志、监理日记

证明疫情造成损失的证据

签证单、机械租赁合同、施工日志、工资单、工资签收表、克服疫情所支出的疫情防护费用

十、施工企业受疫情影响应采取哪些主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答:1、及时撤出非必要的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合理安排项目人工、机械使用、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内容。

2、对未进场的机械设备及材料暂缓进场,并及时通知材料供应商减少、停止生产和供应工地所需材料,以免材料过早进入场地造成损失。

3、对于现场看护人员,注意疫情防护和安保问题,做好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疫情防护物料,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做好经常性消毒、疫情上报、人员跟踪等疫情防控措施。



(作者:黄剑凯   林晶晶,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