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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等三方五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之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843

202027日,人社部联合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发文,就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发布最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是中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四家联动,可以看出政府在疫情之下对于劳动问题,尤其是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视。该意见与此前已公布的上海、广东、北京等地的地方政策不同,明显更加意识到特殊情况下劳资关系应有的弹性,内容中对于企业复工复产给予了更大的支持,予以用工的灵活性予以更大的保障。

我们通过对于意见的重点、亮点进行梳理、解读,供各位读者参考。

重点一:政府表态明确,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意见中第一条即提到,从“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出发,落脚于“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突出其价值取向;在该条以及其他的条款中,也均体现出“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的态度,不再将停工停产期间的全部重担负在企业一方。

重点二:鼓励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对于复工前,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的企业,经协商后可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这是在疫情发生后,首次有官方意见提到企业可优先使用年休假等假期,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要求企业支付停工停产期间工资。

对于复工后,鼓励企业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意见中特别指出,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符合条件时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在劳动用工问题中,虽然未提及企业能否在恢复生产后进行补班,以及复工后的加班应如何支付待遇,但从文件精神来看,恢复企业产能是首位,在疫情结束后通过调休及加班费问题上也应可灵活处理。

重点三:对于员工无法返岗的情况应分情况处理

意见中对于因疫情导致员工无法正常返岗的情况作了明确区分,对于属客观原因无法返回岗位,如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或退回派遣公司。对于不属于前述客观原因而拒绝返岗的员工,企业则可依法予以处理。此规定系政府在疫情中强调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如何处理无理由拒不返岗的员工仍回归到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可通过制度中关于旷工、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重点四:工资待遇以协商为主,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资待遇方面,意见中重申了停工停产期间待遇、隔离期间待遇、医疗期待遇、假期加班待遇等,此类与之前的地方性文件中规定类似,并无明显新意。值得着重关注的是意见中提到的工资待遇的民主协商问题。

意见中指出,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此条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可谓指引了降低用工成本的方向,但企业同时更应看到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前提均为与职工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也需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否则企业仍会存在未能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而导致员工被动辞职成立的风险。

重点五:充分重视民主协商以及工会的作用

纵观意见全文,多次提到民主协商与工会,涉及到灵活工作制、优先使用年休假、延长工作时间、停工停产待遇、调整薪酬等各个方面,都是需要企业与职工或工会进行充分的沟通。企业在此特殊时期,应当充分重视工会、职代会等作用,维系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避免忙中出乱,从而产生违法解除赔偿金等更大的风险。

以上是我们对于意见中重点条文的解读,具体的意见内容可见以下附件。总体来看,人社部联合四部门出台的意见虽在内容没有特别多新意,但可视为是政府在平衡劳资关系的风向标。相对于最早出台的上海地方规定,将员工在23日至29日期间的工作明确定性为加班,企业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到后来北京出台的灵活性用工规定,可见政府也已在逐步重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生存问题,也意识到疫情恢复后可能高发的劳动争议。疫情之下,企业与职工不是对立面,覆巢之下焉有完卵,不应让任何一方来单独承受不可承受之重,相信随着政策的明朗,疫情的控制,企业与职工可在政府的协助下必可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作者:周佳佳,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